廠商之負責人、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,若為資策會受
「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
規範之公職人員(
董事、監察人、
執行長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者)
或公職人員之配偶、共同生活之家屬、二親等以內親屬,依該法規定,除有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者外,不得參加投標、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;若購案有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之適用者,請於投標前提出身份關係揭露表予本會。
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者,同法第 18 條設有裁罰規定,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確認,若有不實,由廠商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
有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單請至「
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」下載。
※投標廠商請配合本會
綠色採購
政策。